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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股权收购吗?股权收购是指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一种投资方式。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权收购的相关法律知识。
风险一:拟收购股权本身存在权利瑕疵
收购行为的直接对象,就是出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如果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将导致收购交易出现本质上的风险。通常情况下收购方也对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做一定的调查核实,例如在收购前通过工商档案记录对出让股权查询。但是,在具体交易过程中,曾经出现股权有重大权利瑕疵,但在工商并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实际案例。
因此,除工商档案查询外,还可以通过对目标公司内部文件查阅(如重大决策文件、利润分配凭证等)及向公司其他股东、高管调查等各种手段予以核实,并通过律师完善相应法律手续,锁定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最大程度的使真相浮出水面。
浅析企业股权收购法律风险
风险二:出让方原始出资行为存在瑕疵
在股权收购后,收购方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出让方支付收购款,进而获取股权、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因为收购方不是目标公司的原始股东,有理论认为收购方并不应当承担目标公司在出资设立时的相关法律责任。因此,股权收购中,收购方往往对此类风险容易忽视。
但是,根据《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如出让方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况,受让方有可能基于此种情况而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在股权收购中,受让方应当特别注意出让方是否全面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同时可以通过就相关风险及责任分担与出让方进行明确的约定,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风险三:主体资格瑕疵
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瑕疵主要是指目标公司因设立或存续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其主体资格方面可能存在的障碍。
如目标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不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设立行为或经营项目未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其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不合法合规、目标公司未依法存续等。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其经营资质被吊销、其营业执照被吊销、目标公司被强制清算等情形均可能导致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存在障碍。
风险四: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风险
股权收购的常见动因之一,往往是处于直接经营目标公司资产税收成本过高的考虑而采用股权收购这一方式,进行变相的资产收购。在此种情况下,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及财产权利就成为收购方尤为关注的问题。
对于目标公司财产所涉及的收购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目标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目标公司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则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目标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目标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风险五:重大债权债务风险
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是影响股权价值及收购后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因素,相关收购风险主要包括:出让方是否对目标公司全部债权债务进行如实披露并纳入股权价值评估范围;重大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有无无法实现的风险;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等等。
股权收购中,对于目标公司担保的风险、应收款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应予以特别关注,通常还应当要求出让方对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特别是或有债权债务的情形作出承诺和担保。
风险六: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风险
这方面的风险为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此类情况,可能会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进而直接导致股权价值的降低。
股权收购中,除需要对目标公司是否存在上述情况予以充分的调查和了解,做到心中有数之外,还可以通过与出让方就收购价款的确定及支付方式的约定以及就上述风险的责任分担作出明确划分予以规避。
风险七: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风险
对于某些特定的目标公司而言,这部分风险也是收购风险的易发地带。此类风险一般与目标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目标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目标公司近年有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以及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等情况密切相关。
如不能充分掌握情况,则可能在收购后爆发风险,导致股权权益受损。
风险八:劳动用工风险
随着中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在劳动用工方面,立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倾向也越来越明显。在此种立法倾向之下,用工企业承担相应用工义务也就更加严格。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目标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对于设立时间已久、用工人数众多、劳动合同年限较长的目标公司,此类风险尤为值得关注。
针对此类风险,收购方可以采取要求出让方就依法用工情况作出承诺与担保、与出让方就相关风险发生后的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约定或在可能的情况下要求出让方在收购前清退目标公司相关用工的方式予以规避。
风险九:受让方控制力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人合为主、资合为辅的公司形式,决定了其权力机关主要由相互了解、友好信任的各方股东而构成,同时也决定了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
基于以上特征,收购方在收购目标股权时,既需要注意与出让方达成两厢情愿的交易合意外,还应当充分了解己方在收购后的合作方即其他股东的合作意向,以避免因不了解其他股东无意合作的情况而误陷泥潭;
同时还应当充分关注出让方对于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力,避免出现误以为出让方基于相对控股地位而对目标企业拥有控制权,而实际上,公司其他小股东均为某一主体所控制,出让方根本无控制权的情况。
针对此类风险,除通过一般沟通访谈了解其他股东合作意向外,还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他股东的背景情况予以详细调查的方式予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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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收购的操作流程
第一,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第二,对出让方、担保方、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第三,制定股权收购合同的详细文本,并参与与股权出让方的谈判或提出书面谈判意见;
第四,起草内部授权文件(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
第五,起草连带担保协议;
第六,起草债务转移协议;
第七,对每轮谈判所产生的合同进行修改组织,规避风险并保证最基本的权益;
第八,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九,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协助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办理公司章程修改、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十二,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出具书面的法律风险防范预案(可选);
第十三,协助处理公司内部授权、内部争议等程序问题 (可选);
第十四,完成股权收购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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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迅速发展和完善,现代法治建设也日益健全,那么你对企业法律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企业常用法律知识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处分、解雇劳动者,往往劳动者拒绝签收该通知书而导致企业的处分、解雇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或非法行为,那么企业在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答:员工拒绝就处分签字的,可书面通知到其联系地址,保留邮政送达回执;可报工会经同意后在工厂范围内公示,并拍照记录。
2、劳动者欺诈应聘,事后被企业解雇,在仲裁期间,劳动者可能作出让企业措手不及的抗辩观点,企业该如何回应或者在日常中采取哪些防范策略?"
答:企业须保留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入职应聘表格),在该表格中注明如员工填写内容失实,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让员工就此签字同意。保留员工作**据。
3、对于违纪违规的恶意问题员工,他们往往拒绝提交《检讨书》或否认违纪违规的事实,企业该如何创制、收集证据,才避免案件败诉而承担法律责任?
答:违规违纪员工,一则厂内批评教育,要求员工在处分单上签字确认,二则报工会处理或在宣传栏张贴公示,三则保留违规违纪证据,要有照片。
4、如何进行违纪员工的事实调查、证据固定,对于违纪员工,部门经理应注意哪些日常细节问题?
答:事实调查需要有证据支持,错误不断的员工,公司应给予书面处分单由员工签字确认或直接由员工本人提交《检讨书》,事实调查包括找员工同事及直接上司、员工本人了解情况,谈话记录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5、对于违纪员工,事发后什么时间处理,如何书写《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
答:违纪员工,建议在违纪事实发生后一周内处理,但这个时间的要求完全可以在《企业奖惩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固定下来,以公司的规定为准。《违纪违规处分通知书》需要列明员工违纪事实经过,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还可以加上工会意见等。最后交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HR保存在员工档案中。
6、怎样理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何在《惩罚条例》中详细明确违纪违规的“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
答:“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首先是必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次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工会讨论通过,员工公示和培训、签收后有效。《惩罚条例》中列明违纪的大小类别,“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的界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情理。如一个月内迟到累计达30分钟为“一般违反”,连续一个月每天迟到早退、不按公司考勤制度出勤的算“较重违反”,连续旷工达3天的算 “严重违反”。
7、直线部门经理擅自口头辞退员工,仲裁机构往往认定企业非法解雇员工,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避免直线经理越权处分员工?
答:在公司范围里,拥有录用和解雇员工权限的一定是人力资源部,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公司需要辞退员工,一定交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辞退手续。
8、劳动者不辞而别、无故旷工,却主张被企业口头解雇,往往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那么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答:保留员工旷工证据(考勤不得以电子档记录,缩短考勤签收周期,尽可能让员工每天签收自己的考勤),达到严重违纪的,发通知至其通讯地址,规定什么时间后做自离处理,保留邮政送达回执。
9、怎样理解与界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答:合法合理。首先是必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次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工会讨论通过,员工公示和培训、签收后有效。员工因工作失误(本应做但未做,本应不做但做了)导致严重生产经营后果的未严重失职,与员工工作职责相匹配(保留员工签收的岗位说明书);营私舞弊则需要掌握员工在公司损失中获取个人私利的证据。
10、如何界定“重大损害”,“重大损害”是否必须体现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答:重大损害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不一定为直接经济损失,可以为公司无形资产的损失,如品牌侵害等。
11、如何追究“严重失职、严重违纪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答:保留证据,除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外,可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12、采用“录音录象”方式创制、保留的证据,法院是否采信,企业内部OA系统或ERP系统上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答:录音录像的证据是可以采用的,但事先需要获得授权(貌似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内部电子系统资料无法作为证据。
13、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双倍工资,员工能否提出被迫解除并索赔经济补偿?对于双倍工资差额,能否追加25%、或100%的赔偿金?
答:不能提出被迫解除并索赔经济补偿,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双倍工资差额是惩罚性质的处罚,没有25%、100%的赔偿金。
14、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到底是基本工资还是工资总额,具体包括哪些工资结构项目?
答:双倍工资只是包括固定发放的工资,不包括提成和考核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15、未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第2年开始是否仍需继续支付双倍工资?
答:未签合同超过1年视为双方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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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否仍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操作时要注意哪些技巧?
答: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是有效的。如果不能证明是补签或倒签的,无需支付双倍工资,操作时注意签约时间的书写。
17、企业是否需要与法人代表、董事长、专职股东签订劳动合同,不签有何风险?
答: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不需要签订合同,专职股东如果如果在公司担任职务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18、用人单位不使用劳动部门的合同范本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未经劳动部门备案是否有效?
答:劳动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范本,也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拟定的,现行劳动法规,没有强制使用。因此,用人单位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只要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且与法律规定不相抵触,就是有效的。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有效。《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经劳动部门备案。
19、如果劳动者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答:用人单位可以固定劳动者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合同的证据(有时间),这样之后未签合同的风险由劳动者承担。
20、入职后第25天签订合同有无风险,什么时候为最佳时间,签署劳动合同?
答:一个月之内签订合同就可以,第25天签订没有风险,最好是快到1个月时签订。
2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在尚未用工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答:不需要支付补偿金,但是如果因为公司单方无故违约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22、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到底有无效力,存在哪些风险?与新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意味着在试用期间难以解雇新员工?
答:一、单独签订试用期协议,没有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二、与新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3、企业高层决定延长新员工的试用期,有哪些风险?HR人员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才能避免法律风险?
答:一、延长试用期的风险: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批评并改正;已经履行的,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超过试用期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二、HR相关人员需要做的:首先要完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些难以在短时间内确认转正与否的岗位适当签订较长时间(三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控制在六个月以内;其次,完善新员工转正考核管理,及时跟踪新员工工作的胜任力及岗位符合性,提前与部门负责人确认转正与否;最后,告之高层违反试用期规定可能发生的风险,建议从岗位关键能力要求出发,重新考察新员工是否继续留用,如果留用办理转正手续,否则,办理辞退。
24、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企业与其约定试用期,是否构成非法约定试用期?
答:构成非法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5、试用期满后,辞退员工,到底要不要赔偿 ?试用期最后1天辞退员工,企业赔偿的概率非常高,企业该如何完善试用期的解雇流程,才避免案件败诉?
答:一、试用期满后辞退,如果单位无过错的,不用赔偿;如果员工无过错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完善新员工管理制度,首先在试用期开始时就应由上级领导负责新员工的工作安排、辅导、考核;其次应在试用期结束前半个月内,通过工作业绩及相关工作表现决定是否转正、辞退及延长试用,并反馈给HR部门,相关考核表格应有员工本人和部门领导的签字;最后HR相关负责人跟踪新员工的试用情况,并提前5天完成转正考核的审批流程。
26、企业设定员工试用期间的工作目标或任务,但是试用期未满就辞退员工,由此引起的争议60%都是企业败诉,企业该如何抗辩或日常中怎样规避风险?
答:这个问题上面的答复中有提到过。主要是工作目标考核没有量化,或没有真正做到客观评价,也没有员工签字认可的相关记录,出现纠纷时,企业没有凭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所以会败诉。完善试用期考核流程。
27、试用期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雇劳动者是否存在风险,该如何化解?
答:一般企业都会以这个为由解雇劳动者,存在风险。一是要完善日常考核,一定要有书面记录,并有员工签字认可;二是可以与员工友好协商,安抚员工情绪,最后由员工自己提出离职,避免风险。
28、“不符合岗位条件、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合格”到底怎样表述,才避免企业解雇员工时引发法律风险?
答:如何表述不是重点,关键是程序合法,考核专业客观,辅导及时,以人为本。
29、企业以“不符合岗位条件、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合格”解雇劳动者引发争议,企业该提供哪些证据,才确保立于不败之地?
答:提供岗位职责、任职要求、工作业绩证明、考核结果相关凭证,及培训辅导证明,切记,该让员工知晓的事,一定要有员工的签字,不防君子防小人。
30、《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如果表述不当,很可能成为劳动者主张非法解雇的有力反证,那么企业该如何书写,才确保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风险?
答:客观评价,不带感情抨击,只从岗位出发进行工作评价。
31、试用期满,企业给员工加工资,很可能反过来被认定试用期不足额支付工资,企业该如何抗辩或日常中怎样做才避免败诉?
答:试用之前的录用通知书上明确试用期工资及转正工资,转正考核时上级写明表现优秀,特提高原定转正工资,并由员工本人签字。
补充一下,关键是新员工的录用、培训、考核、转正、辞退等一系列流程要根据企业的情况制订,一方面考虑企业的利益,更重要的是要从员工弱势群体出发,为员工着想,不要无故克扣、为难员工,尽量和谐。有句话说的好:没有不好的士兵,只有带不好兵的将军。还要关注企业管理层的管理能力,不能光“管”,更重要的是如何去“理”。
32、绩效目标不合法合理的,往往不能作为衡量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的依据,企业该怎样设定绩效目标,才能作为衡量标准?
答:绩效目标的设定应该符合SMART原则,Specific-具体的(有明确的任务和输出);Measurable-可衡量的(有清晰的衡量标准);Attainable-可达到的(通过个人努力,目标是可以达成的);Realistic-现实的(可以证明和观察的);Time-bound-有时间限制的(有明确的时间要求)。至于合法性,最主要是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这儿不详说了,后面涉及到再说。
33、即使企业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但是在之后的调岗调薪争议中还是被认定单方非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败诉,为什么?企业该如何规避?
答: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不胜任和变更劳动合同等行为均没有员工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材料,即使员工口头认可了,到了法院,企业也拿不出证据。要想规避,就要完善企业各项人力资源工作的流程,尤其是涉及到劳动合同变更、不胜任及调薪,一定要事先拿出不胜任的理由,并与员工就不胜任进行真诚的沟通,从帮助员工的角度出发,给员工机会以提高,并安排相应的导师进行辅导,让员工诚服,然后把相关谈话记录、协商调岗结果、调薪表一并让员工签字,然后再执行,而不是企业单方面的行为。
34、劳动者对绩效目标不确认,是否意味着该目标无效?如果必须经劳动者确认才生效,那么企业的日常管理将何去何从?
答:在制订绩效目标时,一定是上级主管和员工本人就年度/季度/月度的工作内容及岗位职责来共同沟通,最终再确定的,并且在相应的绩效目标表上进行签字确认。部门绩效目标制订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公司总的年度目标、部门工作所在的流程目标及部门的职责要求。个人目标来源于部门工作所在的流程目标、部门职责的要求及个人岗位职责的要求。
35、员工认同绩效考核结果,但是企业在“基于不胜任工作而调岗调薪、解雇辞退”的案件中还是败诉,那么企业该如何抗辩或日常中怎样做,才避免败诉?
答:首先要程序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用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以上两条说明,如果变更劳动合同可以双方协商一致,但需书面形式,如果不能胜任工作,采取培训方式一定要有培训记录,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的,一定要有双方签字的书面协议,如果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支付一个月工资或提前三十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在执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双方沟通、书面形式、培训辅导及调整工作岗位,注意调整工作岗位时就伴着调薪,就要有调薪表的双方签字认可文件。
36、企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扣减员工绩效奖金,很多时候被认定非法克扣工资,企业该如何抗辩或日常中怎样做,才避免败诉?
答:首先要有明确的薪资制度、绩效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是由几部分构成的,绩效考核是如何规定的,这些制度一定要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制订,并进行公司内部公示、宣贯、培训,并且培训要有员工签字认可的书面证明。其次在实施绩效考核过程中,要按照公司合法的规定执行,考核结果要有上级领导和员工签字认可的书面考核表,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公司绩效管理制度核算绩效奖金。切忌工资和奖金不分,混在一起。
37、企业通常根据经营需要而调整员工的岗位或地点,但是员工可提出被迫解除并索赔经济补偿,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答:关于工作地点的,一般在劳动合同中最好不要明确写明XX市XX区XX号,尤其是有多个分子公司遍布全国各地的,要写宽泛一些,比如:北京、上海、天津或者写总公司及分子公司所在地。关于工作地点、岗位、薪酬这些敏感话题,应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公司会根据企业经营业务的需要及员工个人的特长、工作能力及身体状况,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岗位、薪酬,以上调整原则上应由企业和员工协商一致。
38、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实际上发生变化,但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员工到新岗位一段时间后,却要求恢复到原岗位,往往成立,那么企业该如何抗辩?
答:这种情况的抗辩没有书面证明,企业一般会败诉。最好还是和员工协商,了解员工的想法,找到他的需求和企业需求重合的部分,处理此事。如果已经上升到法院,那就请证人(新岗位的同事、上级领导及当初与他沟通调整岗位的人)出庭,并拿出他在新岗位上工作过的相关证据,证明他同意去新岗位工作,并已有事实工作发生。
39、假设女员工固定月薪为3000元,浮动月薪为2000元,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800元,怀孕期间究竟该按什么标准支付,公司希望按3000元,员工希望按5000元,仲裁结果可能是4800元;企业该如何控制用人成本?
答:想要说的是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支付吧!怀孕期间如果正常上班,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浮动月薪按员工正常工作来处理;如果已经生育,按产假来计算生育津贴。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仲裁结果应该是4800元。控制用人成本有很多方面:如果在职女员工怀孕,要正确对待女员工的生育权力,做好工作方面的安排,比如把一些工作尽量分到部门内其他员工处,符合上生育保险的人,生育津贴应该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应该如实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为企业节省成本;不符合上生育保险的人,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由企业支付,产假期间应该只支付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应该是绩效工资,没有工作就没有绩效,当然绩效工资也不予以发放,为企业节省成本。
40、女职工休产假完毕后,往往原岗位已经有其他同事负责,女职工往往不接受新岗位,为此发生劳动争议,企业该如何做,才确保更大的胜诉机会?
答:一是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二是之前应该想到女员工产假休完回来上班的问题,要么部门内部把工作进行分担,要么从其他部门借调,能不招新人的尽量不招新人。如果发生楼主说的劳动争议,建议尽量采用协商的方式,企业最好真诚接受调解,为员工多考虑一些,员工也不会为难企业。
41、竞业限制协议应该在什么时候签署,比较利于企业?内容条款要注意哪些细节,才能控制法律风险?
答:竞业限制协议最好在员工离职时签署,不是每个岗位都需要签订,要根据岗位在企业的关键性、掌握的关键信息、技术等因素决定是否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九十条都有相关的规定,大家可以仔细看看。需要注意:竞业限制可以约定违约金;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违约金未有最高额限制,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2、个别恶意劳动者白天工作效率低下,下班前申请加班,或者正常下班后在公司内逗留,离职后追讨逗留时间内的加班费;企业该如何规避相关风险?
答:这是管理者的问题,员工的工作安排及业绩考核应该由上级领导负责,HR应该第一时间把员工加班的情况告之该员工的上级领导,以避免恶意加班。另外,加班要有明确的审批流程,逗留时间长并不能确定为加班,一定要有上级领导的签字同意,并上报人力资源部后方可按加班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还可以申请不定时/综合工时制来避免企业加班费带来的风险。
43、未经企业安排,劳动者自行加班,离职后追讨加班费,企业该如何应对或日常中该怎样做,才确保不用支付加班工资或确保胜诉机会更大?
答:定期修订企业考勤管理规定,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并进行全员培训,培训要有员工签字确认。加强加班审批流程,一切以书面为准,提前审批生效,否则不予生效。加强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使之能合理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内容,并对能力欠缺的人进行有效的培训和辅导,关注员工“德”在工作及生活中的表现,倡导宣传公司企业文化,正向激励员工,避免劳动纠纷。
44、高温津贴是属于工资还是属于福利,企业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有什么风险?
答:高温津贴应该属于福利。最早的关于高温下作业可参照的法规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而此办法中并未强调如果不给高温津贴有什么风险,只说明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订实施细则,也没有处罚规定。但是各地均根据各地方的温度每年都会制订当年的高温津贴标准,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治疗期间有工资。建议企业、工会能够体恤员工,在企业能够负担的情况下,让员工享受此项福利。
45、绩效目标不合法合理的,往往不能作为衡量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的依据,企业该怎样设定绩效目标,才能作为衡量标准?
答:1)绩效指标需与员工的工作内容相关2)量化为佳;3)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双方约定并存档;4)须有日常工作数据记录。
46、即使企业能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但是在之后的调岗调薪争议中还是被认定单方非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败诉,为什么?企业该如何规避?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不胜任工作岗位,在经过培训后仍然不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很多单位都不太愿意用这一条,而是“人性化”地进行调岗。当然,调岗就涉及到了薪资的调整问题,很多时候就出现了问题。因为薪资和岗位是劳动合同法中独立的两个合同条款,并不是强制关联的。
47:那么在调岗后调薪工作的实现,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答:1)公司透明公开的薪资体系,并经过职代会表决通过或工代会通报过,如果有集体合同作为佐证则最佳;2)双方调岗协议书中明确,调岗后将按照新岗位的薪资体系进行定薪;3)企业也需要人性化一点,调薪可以循序渐进、逐步降薪,或者调整后薪资至少不低于同岗位的最低薪酬以及该岗位薪酬范围的底限;
48、劳动者对绩效目标不确认,是否意味着该目标无效?如果必须经劳动者确认才生效,那么企业的日常管理将何去何从?
答:理论上讲绩效目标需要考核者与被考核者双方共同约定,但确实很多时候存在员工不确认的情形。
从HR的角度讲,可以利用两种途径想想办法:1)员工入职教育过程中,明确员工所在岗位的JD、绩效目标;员工对培训记录签名确认。这个对新入职员工比较有效,但是对于绩效目标容易改变的很多岗位来说,不太合适;
2)召开部门会议,以会议的形式宣读每个岗位的绩效考核指标,并经员工讨论并提意见。如果没有意见,做好会议签到及会议纪要,并发送给相关人员;当然,这种强制性的确认工作,已经与绩效管理的初衷背道而驰……
49、企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扣减员工绩效奖金,很多时候被认定非法克扣工资,企业该如何抗辩或日常中怎样做,才避免败诉?
答:1)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不应包含奖金部分;2)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明确绩效考核等级的分布比例及奖金发放原则。
50、企业通常根据经营需要而调整员工的岗位或地点,但是员工可提出被迫解除并索赔经济补偿,企业日常中该如何做,才避免案件败诉?
答: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也是属于劳动合同中必备的几个条款之一,原则上发生变化,也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
目前的企业实施较多的一种方法,就是将岗位和地点写得比较宽泛。如,工作岗位就是:‘管理人员’;工作地点就是:‘本市’等形式。然而,如果在合同约定的范畴内进行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对于员工来讲有一定困难,即使在合同内进行了宽泛的描述,也是属于调整工作岗位和地点的一种,因为这个属于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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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知识对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那么你对企业安全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企业安全知识问答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什么叫职业病?
答: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个人防护用品有那些种类?
答:防尘口罩、防毒口罩、防毒面罩、手套、围裙、防护服、防护眼镜、耳塞、耳罩等
3.我国劳动卫生规程主要有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答:我国劳动卫生规程主要有六方面的内容:(1)防止粉尘危害;(2)防止有毒物质的危害;(3)防止噪音等物理因素危害;(4)个人防护用品的供应;(5)劳动卫生的管理;(6)劳动卫生方面的国家技术法规。
4.安康杯”竞赛中开展“十个一”活动的内容是什么?
答:即读一本安全生产的书,提一条安全生产建议,查一起事故隐患或违章行为,写一点安全生产体会,做一件预防事故的实事,看一场安全生产录像或电影,接受一次安全生产培训,忆一次事故教训,当一天安全检查员,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签名活动。
5.开展“十个一”活动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教育;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强调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效果。
6.“安康杯”竞赛的目标是实现“两个为零”,其内容是什么?
答:即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
7.“安康杯”竞赛要实现“两个提高、三个加强”,其内容是什么?
答:即提高企业管理者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企业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加强工会群众监督,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培训。
8.本质安全化的概念包含哪三个方面的内容?
答:(1)“失误-安全”功能。指操作者即使操纵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和伤害,或者说设备、设施具有自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功能。(2)“故障-安全”功能。指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还能暂时维持正常工作或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3)上述两种安全功能是设备、设施固有的,即在它们的规划设计阶段就被纳入其中,而不是事后补偿的。
9.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应采取哪些紧急处理措施?
答: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1)立即救护受伤者;(2)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蔓延扩大,防止二次灾害;(3)建立警戒线,撤离无关人员;(4)保护事故现场;(5)按事故性质及程度,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10.安全目标管理的特点是什么?
答:强调结果;全员参与;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持久进行,是激发人们创造性的自主管理。
11.人的基本安全素质包括哪些?
答: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安全意识。
12.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答: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
13.怎样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
答:(1)企业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在负责组织生产时,要时时注意安全工作;(2)小组和个人都必须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3)班组长管生产,也应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14.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5.我国的消防工作方针是什么?
答:“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16.防治职业病的八字方针是什么?
答: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17.什么是安全第一?
答:安全第一是指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是企业领导的第一职责。
18.事故处理要求做到哪“四不放过”?
答:“四不放过”是;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19.安全技术、工业卫(转载自第一范文网,请保留此标记。)生工作的三大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1)不断改善劳动条件;(2)防止伤亡事故和其他各类事故;(3)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
20.安全工作的含义是什么?
答:安全工作的含义:一是预知危险;二是消除危险。就是预知人为活动各个领域里存在固有或潜在的危险,以及消除这些危险因素所采取的各种方式方法和行为的总称。在一定的意义上,安全工作就是避免损失、防止灾害。
21.企业全面性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健全哪些制度?
答:(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生产教育制度;(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安全技措管理制度;(5)各类事故管理制度;(6)交通安全管理制度;(7)劳动保护用品制度;(8)消防器材管理制度;(9)防护器材管理制度;(10)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1)安全生产承包责任制度;(12)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22.搞好班组安全建设,对班组安全规范标准就做到哪七个安全标准化?
答:(1)作业程序标准化;(2)生产操作标准化;(3)生产设备、安全设施标准化;(4)作业环境、工具摆设标准化;(5)安全用语标准化;(6)个人防护用品穿戴标准化;(7)安全樗标准化。
23.什么是劳动保护?
答: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具体讲,是采取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达到对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24.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劳动保护管理;(2)安全生产技术;(3)工业劳动卫生;
25.如何搞好劳动保护工作?
答:总结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经验,必须做好以下工作:(1)加强党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2)健全劳动保护法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3)必须建立劳动保护监督制度;(4)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劳动条件;(5)发动工人群众自己动手改善劳动条件;(6)做好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7)积极开展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
26.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形式主要有那些?
答:(1)经常性的安全检查;(2)定期性的安全检查;(3)专业性的安全检查;(4)季节性的安全检查;(5)普遍性安全大检查;(6)临时性的安全检查。
27.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应做到哪几个结合?在检查方法上应注意什么?
答:企业安全检查要做到四个相结合,即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性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在检查方法上可采取自检、互检、上级验收等,应注意强调以自检自改为主。
28.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应注意什么?
答:安全检查整改要实行“三定”(定整改项目、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和“三不交”(班组能整改的不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厂部;厂部能整改的不交上级主管部门)。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可靠的临时性防护措施外,要分别纳入安措、技措、大检修内限期解决。在安全检查手段上还应注意,采用先进的安全检查一起与推行先进的检查方法。
29.企业安全生产教育种类有哪些?
答:(1)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厂级、车间级、班组级,新工人入厂必须经过三级安全生产教育)。(2)特种作业教育(电气、起重机械、压力容器、锅炉、高处作业、机动车辆等)。(3)岗位人员调换工种教育(车间之间人员调动,必须重新进行二、三级教育;车间内部必须重新进行第三级安全教育)。(4)现场安全教育。(对重大危险性工作人员、发生重大事故的现场、从事临时性工作的职工、对外来施工人员均应组织进行现场教育)。(5)工伤人员复工教育。(工伤人员治疗终止复工之前进行安全教育)。(6)日常教育。(企业领导、车间、工段应结合各时期生产特点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日常安全教育)。(7)安全考试。(对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考试)。(8)事故案例教育。(企业应把各类事故案例汇编成册给职工学习)。
30.厂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学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目的任务。(2)了解工厂概况,生产特点,共通性的安全守则。(3)初步掌握防火和防毒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器材使用与维护。(4)重点介绍工厂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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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护人民的利益。那么你对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常用法律知识100问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我国宪法对公有财产及公民私人财产的保护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答: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如何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
答:《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购买新房时,应首先去当地房管局查询欲购买的房屋是否已经预告登记,如已登记,则不能购买,如未登记,则购买后及时去预告登记。二手房则只能先付订金或部分购买款,待办理过户手续后再付清,以防出卖人一房二卖。
4、悬赏寻找遗失物,权利人可否不履行悬赏承诺?
答:权利人应当按照承诺履行悬赏义务。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5、法律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6、哪些情形,所有权人无权追回无处分权人转让给受让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答: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7、耕地和林地的承包期为多少年?
答: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8、小区规划内的车位能否购买?
答:可以购买。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9、购买房屋等不动产是不是只要签完合同就可以了?
答:不是,还必须经依法登记。《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业主可以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吗?
答:不可以。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人是指包括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
11、哪些财产可以用来抵押?
答: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面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12、什么情况下合同无效?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3、哪些情形,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4、什么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吗?现有法律有哪些规定?
答:在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我国现有法律中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主要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15、教唆、帮助他人或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6、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是否可以不承担责任?
答: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17、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发生损害怎样确定侵权责任?
答:《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8、幼儿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损害,在什么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责任?
答:《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19、机动车的所有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怎样赔偿?
答:《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将车辆卖给他人但未过户,买方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谁来赔偿?
答: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1、未尽告之义务,未征得患者同意就做手术,并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该负什么责任?
答:《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法律对病历资料的建立、保管、查询有什么规定?
答:《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23、在公路上乱堆、乱放、乱撒造成损害的,追究谁的侵权责任?
答:《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4、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5、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
答: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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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危害性很大,其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往往产生严重的后果,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这一规定是对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基本原则贯彻实施的基本要求。对家庭暴力必须予以及时有效的遏制和处理,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遗产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遗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8、哪些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不能列入遗产的范围:
(一)复员、转业军人享有的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
(二)离退休金和养老金。
(三)因公伤残抚恤费和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
(四)人身保险金。
(五)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
(六)与公民人身有关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
(七)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29、父母一方健在,另一方死亡,子女能不能要求继承遗产?
答:我们中国的传统观念认为父母一方死亡,而另一方健在的,作为子女是不能要求继承的,只有父母双亡才能开始继承,否则就是不孝、大逆不道。其实这种观念恰恰是违背了我国继承法的基本精神的。依照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唯一法定条件。也就是说,父母一方死亡的,遗嘱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继承人,都有要求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因此,父母一方死亡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子女要求继承死者的遗产完全是合法的,不能因另一方尚健在而剥夺遗嘱继承人或者其子女的继承权。
30、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
答:所谓非婚生子女,是指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切不合法的男女两性之间的关系,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这种责任却是应当由其父母来承担的,非婚生子女本身并无过错。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都是独立的继承主体,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任何人不得歧视、限制和剥夺。因此,非婚生子女对其生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
31、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互有继承权?
答:继子女是指配偶的一方对另一方与前夫或者前妻所生的子女。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一方或者双方与他人再行结婚而形成的。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应当视情况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一)如果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赡养关系,就应当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二)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没有抚养、赡养关系,双方都没有尽什么义务,当然也就谈不上有什么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应当属于财产继承人的范围。当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后,并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的遗产,也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2、立遗嘱时可以邀请哪些人作见证人?
答:所谓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立遗嘱的自然人。公民立遗嘱时,除了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需要邀请两名以上的公民到场见证,作为遗嘱见证人进行见证。如果没有见证人或者只有一名见证人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代书遗嘱的遗嘱见证人同时可以充任代书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
(三)遗嘱见证人应当是与遗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同时具备上面三方面的条件的公民,就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对遗嘱人所立遗嘱进行见证。
33、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以哪一份遗嘱为准?
答: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34、继承人应当以何种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权?
答: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所享有的继承权利的意思表示。
继承人放弃有两种情况,即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和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依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在放弃继承权时应当以一定的方式作出表示。放弃继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要继承人按照一定的方式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或被继承人原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关组织作出表示,也可以用口头方式表示。但用口头方式表示的,必须在有合法见证人的情况下,对其他继承人表示自己放弃继承的态度。
35、收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36、水资源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吗?
答:不是,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37、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哪几种?
答: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三种: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一定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期限。
(一)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约定了终止期限的合同。该类合同到期后,若双方未续签合同,则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即自动解除;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亦称之长期合同、永久合同,除了出现法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如劳动者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一般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类合同被有些人也称之为临时合同。
38、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9、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缴纳押金吗?
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即不得要求劳动者缴纳押金。用人单位若有违反,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0、用人单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档案吗?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扣押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归还,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处罚。
4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自愿就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答: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责任: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上述二种情形外,即使劳动者自愿也不能约定违约责
42、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该怎么办?
答:对拖欠工资的,劳动者由以下救济途径:
(一)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二)寻求有关部门帮助。譬如寻求工会帮助,由工会出面与用人单位沟通;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三)申请劳动仲裁。须注意的是:提交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不能超过此时效的规定;
(四)通过法院来索要工资。这一般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只有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劳动者手中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则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二是用人单位若拖欠工资,劳动者还可以申请支付令;
(五)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六)劳动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索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43、当前我国的劳动法律对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4、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多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前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5、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用人单位没给办工伤保险怎么办?
答: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其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农民工也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予受工伤的员工以工伤赔偿。
46、哪些情形属于工伤,哪些不属于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47、根据土地用途土地可分为哪几类?
答:国家根据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48、如果发生土地权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49、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0、土地征收应履行哪些程序?
答:(一)应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征询村民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
(三)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四)拟定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地方案,并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五)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听取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六)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八)被征地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手续;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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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征地补偿有哪些法律规定?
答: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52、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如何审批?
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
53、哪些情形,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54、非法占用耕地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答: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5、商品房预售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56、商品房现售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六)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57、《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农村土地通常是指哪些土地?
答: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中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
58、农村土地承包后所有权是否变化?能否买卖?
答:国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5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仅限于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吗?
答: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不限于家庭承包经营方式。
60、农村土地应该由谁来发包?
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农村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61、作为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承担哪些义务?
答:(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62、农村土地承包应当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6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答:(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64、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任意调整承包地吗?
答:不可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对承包期内的调整作了一定限制:“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民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6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求是什么?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即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
6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收益归谁享有?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6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68、农村土地可以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吗?
答:可以的。但需注意下列事项: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69、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有何争议解决途径?
答: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0、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抵押或者抵债么?
答:不可以。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71、在以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情况下,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当事人均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在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的依据。
72、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分别是多少年?
答: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73、以拍卖的方式把耕地发包给一个人的做法合法吗?
答:耕地的承包应该采取家庭承包形式,由全体村民协商确定,不宜用拍卖的形式承包给某一个人。(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承包应经过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承包方式;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⑵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一般只适用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74、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承包土地经营的期限是多长?
答:关于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法律有明确的规定:(1)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三十年。这是针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规定,但是该条并没有针对不同土地类型规定不同的承包经营期限。(2)《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其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75、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土地交回发包方后,能否在承包期内再次要求承包土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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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承包人到小城镇落户后,原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原承包人是否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答: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方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77、私自调换的承包地是否能再调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78、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据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省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79、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
答:《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由此看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人通常情况下只能为农村村民。农村村民专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城镇居民,则一般是不允许申请宅基地的。
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或者赠与房屋后,还可否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或者赠与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8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效期多长?自何时起算?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81、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四项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82、什么是仲裁?仲裁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答:仲裁,又称公断,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自愿将纠纷交给第三人做出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婚姻、收养、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83、没有仲裁协议能否申请仲裁?仲裁实行二审制吗?
答: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4、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以及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动物”,不是狭义的家养小宠物,而是广义的所有能够人工饲养的动物,如马、牛、猪、羊等牲畜,鸡、鸭、鹅等家禽以及鸟等各种飞禽。
85、对侵犯人身权利六项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86、散布谣言、谎报警情、乱打110、119等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87、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答:《婚姻法》总则中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家庭成员。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和途径请求处理:
(l)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⑵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⑶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⑷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88、暴力抗法、妨害公务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了对暴力抗法、妨害公务行为的处罚,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89、什么是信访?
答:《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90、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信访事项的提出,是一种程序性的行为。程序性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具有双重性,即信访人权利义务的统一。(二)《信访条例》提倡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三)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不得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信访秩序。走访形式信访,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不得暴力信访。
91、信访人违反有关规定有什么责任?
答:信访人的责任是指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规定,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诬告陷害他人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具体说来,对于信访人的违法责任,即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2、《信访条例》对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作了哪些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信访人应如何处理?
答:《信访条例》规定:(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到这些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2)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信访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信访条例》是如何规定信访秩序的?
答:《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理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94、针对农村信访的常见问题,信访人应当向哪个机构提出?
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信访的主要问题,我们对有关机关及其信访职责作简单介绍:(1)涉及超生、早育、计划生育中违法乱纪,结扎后遗症等问题,应找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问题较严重的,也可直接找县(市、区)计划生育局(委)。(2)涉及到农村经济和土地调整等农村政策问题,应找县(市、区)农委。(3)征占地补偿问题,应找县(市、区)土地局。⑷涉及到水库移民安置等问题,应找问题发生地的县(市、区)水利局。⑸涉及盲聋哑人、残疾人员就业安置等问题,应找县(市、区)残联。⑹涉及军烈属、残废军人、复退军人要求优抚安置、补发证件,要求解决生活困难等问题,应找县(市、区)残联。(7)涉及军烈属、残废军人、复退军人要求优抚安置、补发证件,要求解决生活困难等问题,应找县(市、区)民政局。应找县(市、区)教育局以及教育局下属的招生办公室。(8)涉及到公办、民办教师问题,学籍处理,招生,大专毕业分配等问题。(9)涉及到城镇房屋管理和私房改造等问题,应找县(市、区)房地局。(10)涉及到拆迁回迁、城镇建设、环境污染等问题,应找县(市、区)城建环保局。(11)涉及到医疗事故等问题,应找县(市、区)卫生局或事故发生地卫生局。(12)涉及到劳保工资、劳动福利、公伤争议、劳动就业问题,农村的(包括县城),找县劳动局;城市的,如果本单位处理不了,可找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直至区、市劳动局。(13)反映的问题涉及好几个部门,或者问题不好归口,无口可归,以及重大疑难的问题,可直接向县(市、区)信访办投诉或面谈。
95、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而恶意透支的,应如何定罪?
答:对使用信用卡而恶意透支者的定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二)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三)透支行为不是善意而是恶意的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或者规定限额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四)恶意透支金额应达到“数额较大”;符合以上条件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过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没收财产。
96、什么是高利贷?放高利贷是犯罪吗?
答: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民法通则》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一般情况下放高利贷不是犯罪,但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时,根据《刑法》第_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就构成了高利转贷罪。
97、参与地下六合彩。活动是犯罪吗?
答:“六合彩”是由香港赛马会经营的一种以奖券的形式、仅限在香港公开、合法发行的公众博彩活动,香港政府和香港赛马会从来没有于香港以外地区开设投注业务,亦没有委托任何人或组织进行相关业务。因此,中国大陆所有以“香港六合彩”、“香港赛马会”、“香港马会”或类似名目进行的六合彩活动,均为假冒。因此在大陆习惯被称为“地下六合彩”。“地下六合彩”活动被视为当前中国影响最大、危害最严重的赌博活动之一。对涉及金额过大的码民及庄家按照具体犯罪情节以赌博罪或非法经营罪论处。
98、自选商场为查找丢失的物品,能否对顾客进行搜身检查?
答:自选商场为查找丢失的物品,是否能对顾客进行搜身检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的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非法搜查罪,是指对他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自选商场属于一般的公司、企业,没有对顾客进行搜查的权利。如果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对顾客进行搜身检查,其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但对于情节显著经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99、占有他人遗忘物拒不退还,是否构成犯罪?
答:构成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侵占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侵占的财物除他人的遗忘物外,还包括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发掘的埋藏物。
100、构成重婚罪的条件如何掌握?
答: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包括两种重婚行为,一种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第二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是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本条所规定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有配偶而又结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无论是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还是未登记结婚,只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均构成重婚罪。对犯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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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规对人们的交通行为具有规范作用,交通违章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法律的违法行为。那么你对交通事故法律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交通事故法律知识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现场处理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
(一) 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报警,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二) 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对电话进行同步录音,对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有可能因此而拒赔。
(三) 有可能被殴打的可先离开事故现场或直接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寻求帮助。
二、公安交警部门何时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以及如何计算?
答:
(一)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1、直接财产损失
2、间接财产损失
(1)、停运损失。
(2)、不予赔偿和有限赔偿间接损失。(乘客可得的间接利益损失超过了承运人可预期的范围的,以承运人所得运费为限赔偿。)
(二)具体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7、营养费
8、鉴定费(伤残鉴定费)
9、残疾赔偿金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11、丧葬费
12、死亡赔偿金。
具体计算如下: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司法实践中需由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假肢公司出具相应证明。
(2)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4)医疗费,据实结算:
(5)误工费二误工收入×误工时间;
误工收入的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7)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他的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以提供证据或视案件情况而自由裁定。#p#副标题#e#
四、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是按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答:户籍是判断当事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标准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给云南省高院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明确指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或者农村居民赔偿标准。”审判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形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
(一)农村居民在城镇务工、经商、经常居住地及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
(二)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损害发生时在城镇上学、生活的;
(三)损害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在生效判决宣告以前因法定事由成为城镇居民的。
五、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如何解决?
答: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进行调解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七、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进行调解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底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口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八、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的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
答: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除调解协议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外,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九、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民事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1年内向,有人员受伤的在治疗终结并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后,向事故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争议调解与诉讼哪种方式更好些?
答:这要依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决定,一般而言,只要有人员伤残还是要选择诉讼的方式,这对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有利。因为交通事故赔偿都要涉及到向第三方交强险的保险人的索赔问题,只要肇事方有责任,受害人可以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及其范围内直接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同时,通过诉讼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所确认的受害人的损失很好理赔,另外,对于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现在法院已达成共识可以直接判决由肇事方的车辆商业险保险人来承担。
十一、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及其范围包括哪些项目及交强险及其限额外的赔偿如何划分?
答: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贵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贵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了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贵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己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认定雇员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答:受雇的机动车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损害是由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并判令其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员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没有责任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机动车在出租、承包或者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答:对机动车在出租、承包、借用等车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状态下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人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应根据两方面事实确定赔偿责任主体:一是发生事故的机动车由谁实际支配?代是谁在机动车运行中获利?机动车的实际支配者和运行利益获得者均应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运行中有获得利益。因此,机动车在出租和承包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租用人、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和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出租人、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租用人、承包人追偿。
机动车出租、承包期间,租用人、承包人不仅是车辆的实际控制者,而且在车辆的运行中获得利益;机动车所有人虽未实际控制车辆,但其通过出租和发包的方式从借用他人机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于借用人是车辆的实际控制者,出借人既未实际控制车辆,也未在车辆运行中获利,故应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出借人存在明知机动车有缺陷、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仍予出借等过错行为的,应负连带责任。
十四、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实践中之所以会产生挂靠关系,通常是双方出于经济利益的需要,被挂靠单位往往能从挂靠中得到一定的经济利益和好处;同时考虑到,既然被挂靠单位同意挂靠人以其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被挂靠单位就负有对挂靠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因此,挂靠经营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十五、被盗窃的机动车肇事后致人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贵任问题的批复》认为,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批复虽然是针对“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但批复的精神同样可适用于“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情形。
十六、机动车交由他人保管、维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答:机动车在交由他人保管、维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于车主既失去了对机动车的控制,又没有从机动车运行中得利,所以,车主不应承担责任。
十七、发生交通事故参加诉讼应携带材料有哪些?
答:1、当事人身份证;
2、驾驶证、行驶证;
3、授权委托书;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木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6、保险单;
7、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8、驾驶员是雇佣的,驾驶员或公司其他雇员参加调解时,受单位委托的,还要公司授权委托书和携带1-6的相关材料手续;有投保的,可让投保方通知保险机构参加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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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是21世纪的建设者,法律素质是青少年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你对青少年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青少年法律知识学习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哪些劳动?
(1)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等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对未成年工身体健康特别有害的工作;(2)企业录用未成年工时,应对其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 方能录用,录用后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4)组织、指导未成年工的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帮助他们提高文化技术 水平;(5)必要时要缩短工作时间,延长年休假的假期;(6)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
三、非法招用未成年人该如何处罚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社会未成年人救助机构虐待未成年人该如何处罚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该注意什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六、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怎么办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七、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受保护吗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八、卫生部门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有哪些规定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 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九、对于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法律有何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十、国家对于生产、销售未成年人的药品有何规定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十一、教唆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教唆或者帮助10周岁以下、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伤害他人人身、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全部的赔偿。完全没有行为能 力的未成人及其监护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教唆或帮助10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伤害他人人身、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的,则应当和未成年 人一起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赔偿。
十二、如果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就擅自购买超过其实际需要的贵重物品,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吗?
如果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就擅自购买超过其实际需要的贵重物品,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货。
但在实践中,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什么是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符的“贵重”物品,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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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问题的实质和核心是农民权益问题,农村法律是农民的保证,那么你对农村法律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农村法律知识问答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村民之间买卖房屋在土地方面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村民之间相互购买房屋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需办理在土地方面相应的手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他人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所以,村民之间购买房屋还需办理农村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的手续。如果没有办理这一手续容易引发纠纷,并且在引发纠纷后,难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
2、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如何处罚?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采取下列处罚措施处理:一是要求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对相关违法人员并处罚款。三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对车辆及牌证做那些改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理?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出嫁女和离婚妇女的承包地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一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是在承包期限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法对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做了如下规定:一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二是如果妇女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5、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谁将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一般情况下,发包方是不会就同一块土地同时与两个以上的人签订承包合同的,但现实中却经常出现此类情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1)如果承包合同已经依法进行了登记,则已经登记的承包方优先于未登记的合同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如果几个承包合同均未依法登记,则生效在先的承包方优先于生效在后的承包方享有承包经营权。关于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应当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3)若根据前两项仍无法确定的,则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6、合同尚未到期,又被重新发包给第三人,两人都有合同,应由谁承包?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或者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人的优先承包权是应该保护的。
7、农户在农转非后是否可以自主处理其原自留山或自留地上的果木?
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土地除了全民所有就是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是禁止买卖的。农村的土地,包括耕地、自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各种土地,均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户在承包土地之后,只是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据此,如果农户已经农转非了,自留山、自留地土地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然后再按照法定的程序将此类土地发包给他人经营。但是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不意味着农户在地上投资的利益不受保护。
根据法律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如果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发包方,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如果农转非的农户在自留山、自留地等种植果木或者有其他的投资,其种植的果木就是其承包生产的收益,则农户当然可以对种植的果木进行处理,获得自己劳作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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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管理者由于对法律的不了解并由此产生的疏于防范,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蒙受经济损失,加强法律意识对于企业管理有重大意义。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企业经营管理法律知识考试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标准,恩格尔系数在30%~40%区间为( )。P2
A.贫困 B.温饱
C.小康 D.富裕
答案:D
2.洛伦茨曲线用来分析一个国家和地区的( )。P2
A.收入分配公平程度 B.通货膨胀程度
C.物价水平波动程度 D.社会劳动力就业状况
答案:A
3.根据奥肯定律,如果美国2012年实际GDP增长率为2.2%,则失业率为2011 年( )。P5
A.上升1.2% B.上升0.4%
C.下降0.3% D.下降0.4%
答案:B
4.创新理论是解释经济波动与发展的一种经济周期理论,是由( )提出的。P6
A.凯恩斯 B.阿罗
C.熊彼特 D.萨缪尔森
答案:C
5.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政府债券将引起( )。
A.货币流通量增加,利息率下降
B.货币流通量减少,利息率下降
C.货币流通量增加,利息率上升
D.货币流通量减少,利息率上升
答案:A
6.一份完整的计划应包括“5W1H”这六个方面的内容,下列对“5W1H”中W,H的解释错误的是( )。 P11
A.“5W1H”是指“What”、“Why”、“Who”、“Where”、“When”、“How”
B.W之一是“Who”代指“为谁来做”
C.W之一是“Why”代指“为什么做”
D.H是“How”代指“计划实施的具体方法和手段”
答案:B
7.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是( )。
A.建立规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B.形成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现代企业组织制度
C.实行科学的、有序的、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D.形成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人组成的企业治理结构
答案:A
8.着眼于提高管理者的能力和素质,使他们能熟练地运用管理理论与技术,不断完善和改进管理工作,防止因管理不善出现不良后果的控制活动是( )。
A.直接控制 B.间接控制
C.前馈控制 D.反馈控制
答案:A
9.公司相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公司的优点是( )。P10
A.不易筹资 B.容易保护商业秘密
C.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D.易受“内部人”控制
答案:C
10.信息沟通广泛存在于组织的管理活动中,影响信息沟通的因素不包括( )。P13
A.信息发送者的技能和态度 B.信息接受者的技能和态度
C.沟通的地理位置 D.沟通媒介物的选择
答案:C
11.A公司与B企业共同出资2000万元组建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D,其中A公司占出资额的60%,B企业占40%。按照公司法A公司和B企业分别以1200万元、800万元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D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上述情况反映了现代企业制度的( )特征。P14
A.产权明晰 B.权责明确
C.政企分开 D.管理科学
答案:A
12.在企业战略控制系统中,针对企业的主要下属单位及主要战略职能所实施的控制被称为( )。
A.战略控制 B.财务控制
C.业务控制 D.作业控制
答案:C
13.企业进入新业务领域最通行的战略选择是( )。P26
A.成长型战略 B.并购战略
C.稳定型战略 D.收缩型战略
答案:B
14.在提炼战略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标准时,用来评价公司业务的项目数量、收入金额、毛利率、成本控制等方面情况的指标属于( )。
A.业务战略指标 B.财务指标
C.组织管理指标 D.市场与客户指标
答案:B
15.集体合同不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且对于合同双方代表的劳动者集体和用人单位集体具有约束力,这体现了集体合同的( )特征。P39
A.目的的基准性 B.主体的集体性
C.内容的普适性 D.效力的扩张性
答案:D
16.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标准为( )。P38
A.工资的2倍 B.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C.违约金的2倍 D.服务费的2倍
答案:B
17.根据对职业技能和产业结构变化引起的就业趋势进行预测,用人单位有计划地制定培训项目,改进劳动者的知识、技能、文化观念和工作行为。这种培训属于 ( )。
A.职前培训 B.继续教育
C,实践培训 D.职业教育
答案:B
18.某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需要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该公司应该提前( )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P38
A.10 B.15
C.30 D.60
答案:C
19.甲公司因为生产线上一批员工外出培训,拟招用一些劳务派遣工,并根据他们完成工作的数量给付工资,这种工资支付形式属于( )。P34
A.计时工资 B.计件工资
C.临时工资 D.浮动工资
答案:B
20.按照消费心理和个性特点,消费者不愿多投入时间和精力,容易受广告、促销、包装等因素影响而作出购买决策,这种购买行为属于( )。P47
A.习惯型购买行为 B.经济型购买行为
C.冲动型购买行为 D.情感型购买行为
答案:C
21.在市场细分过程中,所细分出来的市场应当比较清晰,可以大致判断其市场容量, 这属于市场细分的( )原则。
A.实效性 B.可衡量性
C.可进入性 D.反应差异性
答案:B
22.在同一种类的产品中,一组产品密切关联,有基本相同的功能和作用,以需求相 同的顾客群体为目标市场,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和渠道进行销售,这一产品层级被称为( )。
A.产品门类 B.产品类型
C.产品线 D.产品项目
答案:C
23.下列金融衍生工具中,属于金融期货的是( )。P59
A.货币期货 B.权证期货
C.信用期货 D.商品期货
答案:A
24.按照权证持有****利的性质不同,权证可以分为认购权证和( )。P60
A.认股权证 B.备兑权证
C.认沽权证 D.期货权证
答案:C
25.债券的券面上不附息票,发行时按照规定的折扣率,以低于票面价值的价格出售, 到期按照票面价值偿还,这种债券称为( )。
A.附息债券 B.贴现债券
C.单利债券 D.累进利率债券
答案:B
26.下列股票投资风险中,属于非系统风险的是( )。P58
A.市场利率风险 B.货币购买力风险
C.公司财务风险 D.证券市场自身风险
答案:C
27.资产报酬率是用于评价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为了排除资本结构不同对利润的影响,更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该指标中的“报酬”应该采用( )。
A.营业利润 B.利润总额
C.净利润 D.息税前利润
答案:D
28.某股份公司准备增发100000股普通股票,每股发行价格10元,预计筹资费率10%,预计每年发放现金股利0.5元/股,本次增发的普通股成本为( )。P69
A.5% B.5.45%
C.5.56% D.6%
答案:C
29.某企业产品单位变动成本8元,单价12元,固定成本24000元,如果要实现目标利润6000元,销售收入应达到( )元。P71
A.20000 B.30000
C.60000 D.90000
答案:D
30.非关税措施与关税措施相比,对国际贸易具有特殊的影响,下列关于非关税措 施的说法,错误的是( )。P82
A.非关税措施更具有实施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B.非关税措施对国际贸易的限制程度更严
C.非关税措施,名目繁多、形式丰富
D.非关税措施具有更大的透明性、非歧视性
答案:D
31.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有力推进了国际贸易与相关规则建设。下列组织中,属于典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是( )。
A.IMF B.OECD
C.APEC D.WTO
答案:C
3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卖方交付的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则买方可以采取的方式为( )。
A.要求仅按合同数量交付
B.可以接受,但无义务按合同单价付款
C.不可以拒绝,但有权要求卖方打折
D.必须接受多交付部分,并按合同单价付款
答案:A
33.贸易术语FOB,即船上交货,应由( )负责租船或订舱。P87
A.卖方 B.买方
C.船方 D.货运代理人
答案:B
34.我国现阶段普遍适用的海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 )。P88
A.战争险 B.串味险
C.一切险 D.灾难险
答案:C
35.现阶段,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主要选择,其特点是( )。P89
A.费用低 B.操作环节少
C.信用证付款是一种银行信用 D.信用证方式可使用超大额度
答案:C
36.国际贸易中的套期保值,是将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结合起来进行的一种市场行为,套期保值者在期货市场上可以从事的两类交易是( )。P93
A.买方保值与卖方保值 B.买期保值与卖期保值
C.期货保值与现货保值 D.商品保值与价格保值
答案:B
37.商务谈判策略是商务谈判过程中为实现特定谈判目标而采取的行动和方法,商务谈判策略的特点不包括( )。P96
A.针对性 B.预测性
C.风险性 D.艺术性
答案:C
38.终结谈判时双方应对所论及的内容进行全面回顾总结,不得再出现疑点。此为( )原则。
A.不二性 B.条法性
C.严谨性 D.彻底性
答案:D
39.在商务谈判场合的座位安排中,如参加谈判人员较多,并安排了谈判桌,则双方可以在桌子两边相对而坐,以正门为准,主人应占( )一侧。
A.背向门 B.面向门
C.面向南 D.面向北
答案:A
40.国际商务谈判成功后,商品或资产很可能发生跨国交易或转移。因此,双方在谈判过程中要以国际商法为准则,以( )为基础。
A.诚信互惠 B.防范交易风险
C.国际惯例 D.各国国内法律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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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是法律智慧的前提和基础,法律智慧是法律知识的内化和升华,那么你对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法律知识的问答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保护未成年人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未成年人享有的合法权利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如宪法关于"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各项权利的根据。
2、未成年人保护法。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它具体规定了如何通过各种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如何对犯罪自我防范等内容。
此外,婚姻法、收养法、刑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都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
二、哪些机构和人员具有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可见,承担保护未成年人责任的有下列机构和人员:
1.国家机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国家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2.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的第一所学校,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3.学校。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系统教育的主要社会组织,具有依照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的职责。
4.社会。这里的社会是指除国家机关、家庭、学校之外的所有机构、组织、团体和单位。
5.全体成年公民。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所有成年公民光荣而艰巨的责任。
三、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三)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四、什么人可以被收养?
《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另外,《收养法》还规定,公民还可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并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五、有收入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还要由他的父母赔偿吗 ?
如果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以他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他属于法律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他造成的损害应由自己承担,不应由他的父母赔偿。
如果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或者他的收入不能作为他生活的主要来源,那么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六、溺婴、把婴儿抛于野外,构成什么罪名?
溺杀婴儿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一般指:防卫过当的杀人,基于义愤的杀人,因长期受被害人迫害的杀人,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预备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杀人中止,溺婴等。
把婴儿抛于野外,不仅是拒绝抚养婴儿的行为,而且将婴儿置于危险的境地。如果婴儿在野外死去,则弃婴人犯间接故意杀人罪;如果婴儿被知情人抱回,则弃婴人为间接故意杀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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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张以及作业难度的加大等变化,企业安全管理难以满足个人、企业和社会日益增长的安全需求,要如何解决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企业安全管理知识问答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6、 罚款能不能减少违规违制?习惯性违章的原因是什么?
“以罚代管”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通病。在安全管理中,这种现象尤为突出。“迟到、早退,发现一次罚款50元”、“班中看书看报,发现一次罚款100元”、“违规违制,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为了加强“管理”,不断加大“罚款”的力度、上级为部下下达“罚款指标”,完不成当月罚款指标任务的管理者和安全员,免除当月奖金50%等等。尽管如此,违规违制现象不但没有因此而减少,还出现了很多诸如安全员的自行车车胎被轧、车间主任的汽车被划等暗地里蓄意报复的现象。
罚款为何不能减少违规违制现象?它带来了什么负面的影响?
1) 罚款,破坏了干群关系和上下级信任的基础,使下级心积怨恨,敢怒不敢言;
2) 只有当着领导的面儿时,才规规矩矩;领导一但不在场时,就会产生报复性的行为反弹;
3) 造成基层团队内部相互埋怨和不信任,由于背负罚款指标,管理者处于“两头受气”的尴尬状态;
4) 使基层组织失去活力,成就感和能动性丧失;
5) 员工害怕被处罚,有意掩盖问题真相,久而久之,养成了一种欺上瞒下、不诚实、不信任的组织文化;
6) 产生抵触情绪,会从其他地方“找平”。
显而易见,这样一种组织文化是一种消极的文化。人们的心态被扭曲,事实的真相被掩盖,安全生产无法保障。
罚款,是一种低级和无奈的管理方式,其负面影响较大,不应在安全管理中大量、普遍地使用。事实证明:员工的违规违制和习惯性违章现象之所以得不到根除,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员工的有意违反,还有诸如员工的无意识地、不经意、不良习惯、训练不足等等原因;除此之外,规章制度本身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也是一个重要方面的原因,需要我们去完善。
7、 规章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可行?谁参与了修订?
对于治理员工“习惯性违章”问题,90%的企业把精力放在了员工一侧。很少有人去研究制度和规程本身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问题。这也是“习惯性违章”问题“久治不愈”症结的重要所在。
我们现行的操作标准和规章制度永远是落后的,是存在改善和提升空间的,这就需要操纵者一边执行一边动脑筋思考如何完善它。一旦思考成熟,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现行在作业标准予以修订。企业对改善作业标准有贡献者及时给与奖励。可以想象出这样一种场景:①员工认真执行现有的操作标准→②细心地从中找出存在的问题→③用心提出自己的改善方案→④按照规定程序申报修改流程→⑤上级给参与修订者奖励→⑥重新上述 ①-⑤ 的循环。试想,在这样的场景下,还会有那么多的“习惯性违章”出现吗?
让员工参与规章制度的修订,并及时给与奖励,是根除“习惯性违章”现象的有效措施。
8、企业安全绩效的考核依据是什么?
在企业,常常困扰着高层领导和安全管理者的一个问题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为什么总摆脱不了周期性波动的“怪圈”?
我们可以从一个侧面来看看企业管理的一些运行脉络,顺次脉络试着探求问题的根源:想想看,您的企业在安全绩效考核时所遵从的基本依据是什么?是“以结果为导向”--- 基于结果的考核?还是“以过程为导向”--- 基于过程的考核?
绩效考核是企业管理的一个主要手段,安全绩效是企业绩效考核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指标。有道是“领导考核什么,员工就干什么”。目前,基于结果的考核是企业绩效管理的一个通用的方式。这种方式对于考核生产产量、成本、质量等指标也许适合,但用于安全管理的考核未必适合。
我们经常会听到企业领导者发出这样的疑问:“安全考核的力度加大、加大、再加大,为什么事故却仍然频繁发生呢”?传统安全管理的思维和方法一直在努力寻求解决方略,但收效甚微。这正是精益安全管理要着力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
传统安全管理对安全绩效的考核往往是“以结果为导向”的考核:比如“全年不发生工伤事故,重奖……”、“发生一起轻伤以上事故,免除全员当月奖金100%”、“发现一个现场隐患,扣除单位当月奖金……元”等等。这些“重奖重罚”的措施对提高安全意识和促进领导者对安全工作的关注曾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以结果为依据的考核方法,虽然操作起来简单明了,却存在着很多弊病。弊病之一:这些安全考核指标被层次分解,并效仿以测量结果为依据的计奖方式。这种统一的计奖方式忽视了不同单位的个性。弊病之二:对那些在安全管理上付出了大量的心血的单位和那些在安全管理上并没有什么作为的单位一样,只要不出伤害事故,到年底都可以拿到一份应得到的奖金。弊病之三:忽视了安全管理的本质和规律---员工的行为改善和过程控制。没有员工安全行为的持续改善,安全绩效就成了无本之末。
对企业安全绩效的考核,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不能停留在简单的“基于结果”的层面上。在关注结果的同时,强调“基于过程”的考核。比如:增加“员工参与率”、“安全行为百分比”、“万点控制达标率”等安全运行的过程指标,使安全绩效考核建立在持续绩效改进的基础之上。
9、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在现场落实的怎么样?为什么?
绝大部分企业建立并运行了职业安全健康体系,体系管理是现代安全管理的重要标志。客观的事实是:体系建设给企业安全管理带来了很大的进步和变化,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企业“方针目标”和“管理程序”两个层面。但是在现场,在“操作程序”层面,作业文件大多是按照体系的格式“改头换面”,体系并没有给员工的实际操作带来多大实质的改变。换句话说,大部分企业体系的落地问题解决的并不是太好。
究其原因,一是东西方的文化差异太大,让员工改变已有的习惯去适应西方的文化价值,难度是巨大的;二是体系建设的时间不容许;三是体系建设的目的,原本就不是为了改变员工的操作行为习惯而进行的。企业的管理体系现已经过度到了“三标合一”,体系照例在进行着“管理评审”,一批固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熟练地应付着评审团的审核。员工现场作业的行为依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改变。
企业安全管理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体系不落地”、“管理不到位”和“活动不持续”问题。
10、 安全管理是不是只有投入没有产出?安全管理能不能创造经济效益?
社会上对安全管理存在着很大的误会,一些人认为:企业搞安全管理,是赔钱的管理,只有投入没有产出。一些老板不愿意安全投入,不愿意搞安全管理,认为安全管理不能给企业创造经济效益。
但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一旦失去便不能再复生。所以,我们说“安全,没有回头的路可走”。在当代社会的今天,独生子女的一代渐渐成为了就业的主力军。在企业,他们“一个人”的身上承载着7个家庭的幸福。因此,现在的员工是“伤不起”、更“亡不起”的一代。也许正因为这样,那些所谓的“经济效益问题”比起人的生命和健康问题,似乎都不值得一提。
对于企业安全管理,如果疏于管理,其后果不仅损害了员工的健康和生命,企业的经济损失也不是一个小数目。事故带来的直接损失是多少?事故影响带来的间接损失是多少?老板和安全管理者应该把这笔帐目算算清楚。
另一方面,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不仅可以减少因事故引起的损失,还可以收到因开展安全管理活动带来的新增经济效益:这些经济效益主要来自于①生产效率的提高; ②质量指标的改善; ③成本的降低 ;④设备运转率的提高 ;⑤环境的改善; ⑥减少现场浪费; ⑦人员士气的提高带来的现场活力。总之,老板和安全管理者要特别算清楚的一笔帐目是:安全管理改善带来的收益是多少?
总之,企业要算清楚安全管理的“三笔账”:
①事故损失额 =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治疗费、医药费、陪护费、住院费、赔偿费、补偿费、新增员工费用、其他费用;间接损失包括:停工损失费、生产恢复费用、其他相关费用等)
②管理增收额 =直接收益(直接收益包括:因开展安全管理活动进行的质量改善、成本改善、生产效率提高、降低设备故障等项目带来的可计算的收益额)
③安全综合效益= ②-①-安全成本+美誉度(安全成本主要是指用于安全管理活动的资金投入,包括:各种安全奖金、隐患整改资金、事故演练费用、事故预防费用等;美誉度是指专业评估机构对企业品牌价值评估中安全美誉部分所占的估价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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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商行政管理的立法状况,已经严重地影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应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地位。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问答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我国公司有哪几种类型?
答: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除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外,还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2.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何种责任?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即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以及利润分配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权;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等。这些权利都是由股东是公司出资者的身份决定的。
4.公司营业执照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答: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包括:
(一)公司营业执照具有证明公司成立的效力。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二)公司营业执照具有确认公司身份的效力。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因此,公司营业执照是表明公司身份的法律文件。
(三)公司营业执照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凭证,具有许可公司营业并确定公司经营范围的效力。
5.什么是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何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
答: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经营活动所涉及的领域。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通过下列方式确定: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自主确定。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三)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四)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6.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有何不同?
答:母公司是指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或者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子公司则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处于被控制、受支配地位的公司。子公司与母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二者的关系,实质上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指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经营活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规定,公司必须具有3个以上的分公司,才能称为‚总公司‛。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组成部分,需遵守总公司的章程,并以总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则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7.《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作了哪些规定?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主要有三项基本内容:
(一)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的界限。股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股东行使权利超出上述范围.就构成股东权利滥用。
(二)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的规则。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是法律保护股东有限责任的基本前提。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适用条件和后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它有何法律特征?
答: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如下法律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严格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必须在50人以下。
(三)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但同时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但股东人数有限,一般是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进行联合的,因此其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认缴,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资本。
(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和设立程序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较为简单和灵活。
9.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50人以下。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1人。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般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高于3万元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公司只能使用—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五)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1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10.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必须载明哪些事项?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如何缴纳出资?
答:《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但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二)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三)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必须符合法定期限的要求,即缴纳首次出资额以后,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1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公司股东可以用哪些方式出资?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答:公司股东依法可以用下列方式出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股权等。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出资。
股东出资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以货币出资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并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二)以股权出资的,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并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三)以股权以外的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四)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1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职权有何区别?
答: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股东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如制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等;董事会实施股东会的决议,如聘免公司经理和由经理提名的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对股东会负责等;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如对董事和经理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和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求予以改正等。
1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如何召开?
答:召开股东会会议除遵守《公司法》有关规定外,应当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并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l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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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点,那么你对企业消防安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企业消防安全知识问答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发现着火时,应怎样处理?
答:发现着火不要惊慌,应立即用身边灭火器材进行扑救,同时发出信号,向消防队报警,遇紧急行动时要注意:(1)使用身边灭火器扑救,必须与燃烧物质相适应,在外援到来之前有效地控制火势的蔓延;(2)正确处理生产操作,防止火势扩大,以防误操作造成损失增大;(3)正确报警,报警前牢记电话号码,拨通后,要讲清着火点、着火对象、注意听清消防队人问话。
2.着火源分为哪几类?
答:明火、电能火源、化学火源、炽热物体火源
3.水的灭火作用是什么?
答:1、对水的稀释作用;
2、对氧的稀释作用;
3、对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稀释作用;
4、水的冲击作用。
4.防火防爆十大禁令是什么?
答:(1)严禁在生产装置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生产厂区内。
(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生产厂区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内工作。
(4)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易爆区工作。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性溶剂油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7)严禁就地排入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8)严禁在油气区内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9)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10)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爆设施。
5.身上着火,为什么不能奔跑?
答:发生火灾时,如果身上着了火,千万不能奔跑。因为奔跑时,会形成一股小风,大量新鲜空气冲到着火人的身上,就像是给炉子扇风一样,火会越烧越旺。着火人乱跑,还会把火种带到其他地方,引起新的着火点。
6.气体火灾有什么特点?
答:发展速度快、面积大、温度高、破坏力强,易造成人员伤亡,易发生爆炸。
7.灭火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答:(1)冷却法。降低燃烧物的温度,使温度低于燃点,促使燃烧过程停止。
(2)窒息法。减少燃烧区域的氧气量或采用不燃烧物质冲淡空气,使火焰熄灭。例如用砂土埋没燃烧物,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火灾。
(3)隔离法。把燃烧物与未燃烧物隔离。例如将起火点附近的可燃、易燃或助燃物搬走。
(4)抑制法。让灭火剂参与到燃烧反应过程中去,中断燃烧的连锁反应。
8.引起火灾蔓延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答:热传导、热辐射、热对流和飞火。
9.仓库防火负责人有什么职责?
答:(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灭火灾;
(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10.电气设备引起火灾的原因有几种?
答:①短路;②过负荷;③接触电阻热;④电火花和电弧;⑤照明灯具、电热元件、电热工具的表面热;⑥过电压;⑦涡流热。
11.火灾时如果你被困在室内如何待救?
答:(1)至易获救处待救(如靠近大马路之窗口附近,或与入口较近之房间等)。
(2)设法告知外面的人(用电话、手机通知119你受困的位置,或直接以衣物、灯光于 窗口呼叫)。
(3)防阻烟流串进来。
12.如何扑救电气设备的火灾?
答:(1)首先断绝电源。(2)在带电情况下,可用二氧化碳1211和干粉灭火器扑救。但应注意不要让人身体的任何部分接触带电体,并注意通风。(3)如果断电后和其它火灾扑救方法相同。
13.使用电褥子应注意什么?
答:为防止电褥子引起火灾,使用中一不要折叠;二不要使用时间过长;三不要使用自制的电褥子;四用完必须切断电源。
14.有的电冰箱为什么会爆炸起火?
答:电冰箱爆炸起火,主要是有些人在使用冰箱时,把一些闪点低的化学危险物品和药品放入冰箱内保存。因为冰箱所使用的都是非防爆电器,电源自动切换,控制元件的触点上会并发出电火花,当电冰箱内温度在零度左右时,闪点低于零度的物质,在箱内会发出一些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明火发生爆炸起火。
15.建筑物内为什么要划分防烟分区?
答:大量资料表明,火灾现场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是烟害所致。发生火灾时首要任务是把火场上产生的高温烟气控制在一定的区域内,并迅速排出室外。为此,在设定条件下必须划分防烟分区。设置防烟分区主要是保证在一定的时间内,使火场上产生的高温烟气不致随意扩散,并进而加以排除,从而达到有利人员安全疏散,控制火势蔓延和减小火灾损失的目的。
16.公共建筑的疏散门为什么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答:公共建筑的人员较多,疏散门是人员安全逃生的必经之地,发生火灾时,惊慌失措的人流会造成拥挤而无法打开疏散门,只有当疏散门朝疏散方向开启,既使人流在疏散门口拥挤也能很快把门推开,迅速撤离到安全地带,所以公共建筑的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而不应使用侧拉门、转门、吊门等。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一般不应小于0.9米。
17.火灾探测器分几类?
答:一般分五类:①感烟火灾探测器;②感温火灾探测器;③感光火灾探测器;④可燃气体探测器;⑤复合火灾探测器。
18.高层建筑消防用电对供电负荷有何要求?
答:高层建筑由于依靠室内自救为主,其内部的消防设备较多,有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给水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这些设备都要用电,如果失火时,这些设备没有电,就不能正常工作,所以高层建筑消防用电十分重要。国家消防规范要求一类高层建筑消防供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19.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1)化学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存放,架与垛之间应当留有一定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生产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缸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20.易燃、可燃液体的特性是什么?
答:易燃、可燃液体的特点是①燃烧爆炸性;②挥发性;③能形成饱合蒸气压力;④受热膨胀性;⑤流动性;⑥带电性;⑦腐蚀和毒害性。
21.使用电熨斗,电烙铁如何注意防火安全?
答:使用电熨斗、电烙铁,通电后不要直接放在台板上(可燃的),下面要垫好隔热材料或支架,使用中要注意控制温度,用后要断电。待放凉后,将电熨斗、电烙铁集中存放在保管室内。
22.使用电炉时应注意什么?
答:因工作需要使用时,要远离桌椅等可燃物;在台板上使用时,下面应垫隔热材料;室内能产生可燃气体的不准使用电炉。使用中遇有停电要及时拔掉插肖,防止来电后无人看守引起火灾。下班时一定要断电。
23.为什么喷漆容易发生火灾?
答:喷漆是用喷枪做工具,以压缩空气的气流将漆料从喷枪咀中喷成雾状,分散沉积在加工物件上。喷漆有清喷涂和有色喷漆两类。清漆由硝酸纤维素(或醋酸纤维)乙烯纤维素、树脂、增韧剂和溶剂组成。清喷漆的浓度低、溶剂多、沸点低、易发挥,它的蒸气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时,碰到火花,便会立即引起爆炸、火灾。有色喷漆除漆料中多一种着色剂外,其火灾危险性与清喷漆相同。
24.在露天存放的一般可燃物品应注意什么?
答:堆垛之间、垛与建筑物之间、垛与马路、铁路之间的距离,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四章第七节的有关规定,此外还应注意:
①架空线下面不能堆物,并保持一定的水平距离;
②货垛距围墙应保持10至15米;
③及时清除杂草、落叶和其他可燃物。
25.防止汽车火灾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①行车前要认真检查油路、电路,排除故障,不要带"病"出车;中连发现油路故障要停车检查排除,不准"勾油"行车;
②用汽油清洗汽缸体时,一定要断绝电源,不准使用36伏以上电压的工作灯照明;
③装载可燃、易燃物品时,应苫盖好,车辆行驶中司机、装卸工不准在车上吸烟;按有关规定中途不准停车的,一定不要停车,必须停车时,应有人看守;
④车辆入库或停放车场时,应将车内的烟灰盒倒净;检查电位表是否复位,然后切断电源锁好车门;
⑤原则上汽车库内不应采用明火取暖,需用炉火取暖时,炉火与车辆至少保持1.5~1米距离,并应增设火档和加强管理。冬季不准使明火烘烤"油底";
⑥在存放两部以上的汽车车库内,不应修理汽车;在专门修车的库内修车时,不准吸烟和动用明火;
⑦焊接油箱、油管时,必须经过认真清洗后才能动火。
26.为什么不能用塑料桶罐装气油?
答:塑料的电阻率较高,很容易产生积聚静电,由于塑料桶是绝缘体,所以静电不能泄漏,桶内的汽油又带有与桶体极性相反的高电位静电,当金属或人体接近桶口时,静电会发生火花放电,引起汽油蒸气燃烧。
27.基建工地的起火原因一般有哪些?
答:石灰受潮发热起来、木屑自然起火、熬沥清、化胶、用喷灯作防水、电气焊、熔铅用火作业不慎起火,储存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不慎起火,炉火取暖不慎、吸烟不慎、电气设备不良等原因都会引起火灾事故。
28.防火重点部位要做到哪四有?
答:(1)有防火负责人; (2)有防火安全制度; (3)有义务消防组织; (4)有消防器材,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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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件构成,你还知道哪些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交通安全法律知识问答的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1、哪些人应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2、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怎样才做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人在道路上行走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一是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是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三是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四是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3、《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乘车人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4、初次申领驾驶证的驾驶人在12个月实习期内,应该遵守哪些特别的规定?
答: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除要遵守一般驾驶人应该遵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的一般规定外,还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5、驾驶人违反可能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方式有行政处罚(俗称罚款)和累积记分(俗称记分),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6、在可以通行机动车的“乡间小路”上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接到报警是否要受理案件?
答:过去,旧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不适用于乡村小道(乡道),于是,当在这些乡间小路上通行时发生了事故,当事人要求交警处理,交警部门可以“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为理由,不予受理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后,规定只要在能通行机动车的“乡间小路”上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必须受理案件,进行现场勘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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